第一次感触到隐私是儿时受委屈了偷偷写日记而又不想被其他人发现时萌生的一种念头,而今,当海量商业广告,不好的宣传铺天盖地向大家的手机袭来时,当类似人肉搜索等高科技方法弄得现代人类人心惶惶时,当银行的顾客资料被不明企业非法尽数学会时,大家的隐私权意识,日渐苏醒。
物欲横流的社会经济进步使得人性的博爱面更加脆弱,这种趋势本该带来包含隐私权在内的人权意识的大跨度进步,但事实并不是这样。,以电话推广”为旗帜的**信诺人寿公司飞速成功的同时,传出了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获得顾客信息,侵犯顾客金融隐私的报料;的花旗并购广发,带来了业内人士甚至普通顾客对国家金融安全、个人金融隐私的深切担心;,各地出现的多起银行揭秘大学生拖欠助学贷款的事件,引起了部分群众的强烈谴责;,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与**都购传媒公司合同约定提供联名信用卡顾客资料的背后,留下了个人信息网上非法传播、泄露的隐患深思…事实证明,金融隐私权遭遇很多侵犯,大家再不可坐以待毙,什么是金融隐私权,怎么样界定,如何才能有效降低金融隐私权的大规模侵犯等”一系列问题不能不引起大家的强烈关注和担忧。
第一来看看什么叫金融隐私权,[1]金融隐私权是指信息所有者对非公开的金融信息所享有些控制和支配的权利,是隐私权在金融范围内的具体表现。它是一种对世权,从其义务主体出发,也可以理解为[2]个人对其金融信息所享有些不受别人非法侵扰、了解、采集、借助和公开的一种权利。[3]美国法学界和金融界常见觉得银行对顾客的对金触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及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账户的信息,包含账户所存款项、收入支出状况、资金来源和去向、账户记录、信用卡的状况;二是有关顾客买卖的信息,包含买卖标的、类型、性质、内容、价格、当事人、时间等;三是银行因保管顾客的账户而获得的与顾客有关的任何信息。事实上来讲,即使银行泄露顾客金融信息,除非对顾客有显性影响或损失,大多顾客并不知道。对金融隐私权及其包括范围的认知意义不言而喻。
大伙都了解,美国是一个金融大国,而且是较早形成系统、完备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国家,可以说是隐私权保护规范的领头羊。[4]1890年,美国两位律师**斯·布兰蒂斯和**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著名论文《隐私权》,最早提出了隐私权的定义,不只这样,从保护模式上来讲,美国使用的是立法模式亦直接保护模式,从1970年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到1978年的《金融隐私权法》再到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再加上《电子资金转移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法律中的分散规定,还有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等等,将美国买家的金融隐私权置于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中,一些对金融隐私权的侵权案件的处置更是大快人心。
强烈对比下,来看看国内金融隐私权的保护情况:[5]国内现在尚无专门的金融隐私权保护法,仅在零散的法律条文中有所涉及;而这类条文仅对金融机构的保密义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无相应的罚则;缺少对顾客救济方法的规定;就保护的范围而言不够宽广;保障的内容也难谓周*…非常显然,如此的一个立法状况势必会致使金融隐私权被大量量侵犯且侵权者未能遭到应有惩罚,金融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形随处可见。譬如开发、销售信用卡的银行未经顾客赞同,把顾客的资料以各种渠道提供给别的公司、企业以谋取私利;再譬如银行为催还贷款等不分情形将顾客的信用情况随便公之于众等等。更为可气的是,对自己金融隐私权的侵犯事实,不少人都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甚至还有人将此类行为视为合法行为。难怪国内金融隐私权得不到周全进步。
扼腕之余不禁会想,中国的金融隐私权保护陷于如斯情况,哪个才是罪魁祸首呢?我感觉该从两方面加以剖析: